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的直接指向对象,如 行政许可 或 行政处罚 直接指向的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 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即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是,随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扩大,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都不局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是扩大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既可,当然其主张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3)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所谓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①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③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