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届生的谈话。两个地方:学校和户籍地村居(社区)。一是到大学去与辅导员、老师和同学谈话。二是到户籍地村居(社区)与邻居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谈话。谈话内容:你和xx同学什么关系?怎么认识的?请聊聊xx同学思想/性格/品德方面怎么样?在校期间学习情况怎么样?同学师生关系如何?有没有违纪受到过学校的处理?等等等等。2.在职人员的谈话。两个地方:工作单位和户籍地村居(社区)。一是到工作单位与领导、同事谈话二是到户籍地村居(社区)与邻居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谈话。谈话内容和上面基本一样。3.待业人员的谈话。一个地方,户籍地村居(社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