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特殊津贴一般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并且政府特殊津贴是党、国务院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爱护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一般情况下府特殊津贴的获得者是每两年选拔一次的,选拔的对象一般也是归为两类,一类为专业技术人员,一类为高技能人员。并且政府特殊津贴的获得者都将会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法: 1、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并且该奖励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是什么待遇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和调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如下: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综上所述,政府特殊津贴一般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并且政府特殊津贴是党、国务院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爱护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