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终止的原因 |
释义 |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如下: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具体如下: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 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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