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方式是什么 1、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方式如下: (1)直接送达,即由当事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与当事人; (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二、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程序是什么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5、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6、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7、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8、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