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自动扣费怎么办可以投诉吗 |
释义 | 可以。投保时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时最好使用专门的扣款卡 买保险用的银行卡最好不选工资卡,信用卡很容易被自动扣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律师建议办理一张专门支付保险费的银行卡,因为在自动续保期间,绑定账户上没有钱,保险公司过了缴费宽限期仍未扣款成功,保单会自动终止。 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合同往往字数多,语言晦涩难懂。这时候,针对一些重点条款或关系的事项要仔细询问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尤其对有没有自动续保的约定要重点关注。 3、切莫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对于保险产品要结合自身需求评估判断是否需要购买,切勿片面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推荐或承诺。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与保险产品条款不一致的说明和承诺,消费者应当要求其纳入“双录”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它方式加以固化。 4、向保险监管机构举报 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进行维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网站设有信访投诉栏目,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信访投诉栏目中投诉。保险消费者想要投诉还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保险消费者应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各保监局每月开展保险监管机构领导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在各派出机构官方网站查询预约。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者保监会协调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当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销售资质的证件或证书;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将工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告知客户,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出示或提供的有关保险产品的材料包括: (一)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产品说明书; (二)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 (三)销售团体保险产品的,可以根据团体保险客户需求以及团体保险产品的特性,向客户提供建议书; (四)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向客户提供投保单和格式条款;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除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外,还应当就保险产品的内容、特点及风险等向客户进行提示与说明。应当向客户提示和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缴费期限、犹豫期、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等; (二)所推荐保险产品的主、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或组合购买等事项; (三)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投保提示书的内容,并向投保人提示犹豫期权利,说明犹豫期的期间及犹豫期的起算时间; (四)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五)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在性质上的区别,告知客户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医院级别限制等约定,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医学术语做出必要的、科学合理的解释。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还应告知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续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专业技术设备进行电话销售,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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