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终止鉴定的情形如下: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