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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保存住院病历的最低期限是
释义
    医疗机构保存病历的最低期限: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由患者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医院有无储存病患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是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别的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是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是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是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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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