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作为证人和鉴定专家的人员是否有权保持沉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和鉴定专家在受到传唤时必须出庭作证或提供鉴定意见。但是,如果证人或鉴定专家存在可能自证其罪的情况,可以拒绝证言或鉴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查处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传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庭作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资料。被传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供述的罪行不足以定罪,但有证据证明其罪行的,可以根据证据定罪。”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和鉴定专家不能无故保持沉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庭作证或提供鉴定意见。但是,如果证人或鉴定专家存在可能自证其罪的情况,可以拒绝证言或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