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