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和参保满1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 1.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异地工作的。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异地工作或居住的。 3.退休人员、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可办理常住异地情形: 回户籍所在地(含籍贯所在地或出生地)居住的;在居住地购有属于本人所有房产的;投靠异地直系亲属的;前往异地创(就)业的;居住地为养老金领取地的。 4.在校学生寒暑假及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