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如下: 一、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二、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三、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林权登记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将有关申请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物权以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事实,也称林权登记制度。 林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双方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委托代理登记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证明权利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相关信息;单位须提交企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信息; 坐落的街道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信息; 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因征收导致面积减少的,须提交征收决定;还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包括:林权调查表、界址签章表、界址点坐标表、林权宗地图2份)、国家大地2000系电子坐标。(原件) 承包期限变更的,提供协议;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