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党员补贴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为: 1、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4、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5、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6、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法律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八条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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