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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7年开始交社保的有十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二、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及执行时间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0820元,最低为174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996元(单位和职工个人各2498元),下限为174元(单位和职工个人各87元)。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
    缴存单位登录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汇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操作流程见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汇缴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二)窗口申报
    1、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携带U盘至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拷贝《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用于完善相关信息。
    2、缴存单位相关信息完善后,单位经办人员将《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1份(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
    (三)鉴于目前疫情形势严峻,为最大限度保障缴存人健康安全,鼓励缴存单位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开展基数调整工作。
    (四)申报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为单位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社保缴纳人数。
    (二)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核定。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三)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因基础信息有误、不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完善、更正;缴存单位应连续、足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报人员封存时,应据实选择封存原因。因上述等原因影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单位承担责任。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缴存问题将进行通报并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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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