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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释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可见,理论上员工可以在辞职当天就去取住房公积金,只不过,如果是在当月的20号之前就办理完了离职手续的话,住房公积金还一次性提取不完,下个月还得重新回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提取。由于辞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话,肯定是需要出具离职证明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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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