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对在职职工受刑事处分的,规定从刑满释放的再次参加工作起,重新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对于退休后受刑事处分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上述规定不再适应新的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 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