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审复核期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这主要是因为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其作为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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