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核申诉期间处分是否停止执行 |
释义 | 不停止。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这主要是因为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其作为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这样规定也不影响对复审、复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监察机关经过复审、复核认为原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复核决定。这一复审、复核决定的效力始于原处理决定生效之时。本案例中,对C某的政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因为此时复审、复核的程序还没有进行,虽然客观上这一政务处分决定是错误的,但是在法律上它还是一个有效力的处理决定,因此不停止执行。 以下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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