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后不得超过6个月。 所谓办案期限,是指处分决定机关自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处分决定机关的一般办案期限为六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在限定的六个月时间之内,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予以结案。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能够如期结案,有的案件可能因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在六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指的应是正常情况下最长的6个月期限加上延长的办案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即延长的办案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处分,指处理,安排;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 复查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案件作出复查决定时使用的文书。由五部分组成:一、首部。写明标题、字号、送达申诉人姓名;二、案件来源;三、申诉有无道理和法律依据。四、决定和结果;五、尾部。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