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撤回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为: 一、当事人向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局递交书面的撤回申请; 二、商标局依法审查提交申请书件; 三、审查通过的,准予撤回商标注册,并送达通知书; 四、当事人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