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收益金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计算,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第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者是土地使用者向其他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它主要是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合理调节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