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一、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三)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二、刑事诉讼有哪些重要期限 (一)律师持“三证”会见在押的犯嫌、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二)传唤、拘传 1、一般: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取保候审:12个月 (四)监视居住:6个月 (五)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10、14、37) (1)一般:3+7; (2)特殊情况可延长:3+4+7 (3)“流结多”:30(到)+7 2、检察院(14、17) (1)一般:7+7 (2)特殊情况可延长:7+3+7 注: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 (六)检察院审查批捕 1、已经被拘留的:7天; 2、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七)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 (八)技术侦查 1、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需继续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每次都要经过批准 (八)侦查羁押(2+1+2+2+无期限) 1、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3、“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3)(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5、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无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九)审查起诉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十)公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2+1+3+X) (1)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2)“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2、简易程序 (1)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2)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十一)自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十二)上诉、抗诉 1、判决:10日 2、裁定:5日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 (十三)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1、一般:2个月 2、“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十四)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十五)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期间:6个月 (十六)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1、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2、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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