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释义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如下: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 1、擅自处分供水经营协议权利义务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的,应当立即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城市供水。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2、按照规定设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监测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3、水表等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标准和规程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修和更换; 4、使用符合国家、省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5、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6、及时办理开户、更名、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改变水表安装位置、非居民用户中止用水或者恢复用水等用户申请事项。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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