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业歧视认定标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第一,存在差别对待的行为; 第二,这种差别对待缺乏合理性基础,为法律所禁止。 对于是否存在差别对待现象初步的举证责任在于求职者,即求职者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将原本无序混杂的人群按照某一标准重新分割排列,触发归类效果,并对其产生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第四十二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