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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背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背书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包括签章、日期、被背书人名称、禁止背书和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是必须的,背书日期相对重要。禁止背书的记载使得背书人之后转让的汇票不承担责任。背书时可使用粘单,但需第一记载人签章。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是不允许的。
    法律分析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拓展延伸
    背书形式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及要素分析
    背书形式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重要影响。首先,背书形式能够确认合同的转让和债权的归属,从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背书形式还能够增加债权人的保障,使其能够追索债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此外,背书形式要素包括背书人的签名、明确的转让意图以及转让的对象等。这些要素的存在与否将直接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背书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充分发挥背书形式的法律效力。
    结语
    背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有效成立。背书签章和日期的记载是必要的,签章确定债务人地位和担保责任,日期确定背书时间。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也很重要,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持票人可在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禁止背书的记载是为了防止背书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背书时可使用粘单。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或部分背书。背书形式对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二章 法律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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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