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1、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法院失信人员多久可以恢复征信 1、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情况下期限为两年; 2、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