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我 国税 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 增值税 、 消费税 、营业税和 关税 等)。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等税种)。 ·财产税:是指以 纳税 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包括 遗产税 、 房产税 、 契税 、 车辆购置税 和 车船税 等)。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等)。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如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3.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正税: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 附加税 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 个税 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附加税: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4.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筵席税已经失效)。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5.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交纳的—类税。如农业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交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6.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涉外税种: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7.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8.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注:目前内 外资企业 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