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十)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十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办理材料 1.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2.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3.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4.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5.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6.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三、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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