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 |
释义 | 公司在财产和法律人格上独立,原则上应以公司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借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要去股东偿还债务,那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未缴足出资。足额出资是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该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公司合并除了对公司本身和股东存在巨大影响之外,也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合并中首先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合并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继承;二是赋予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比如上文提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对象不仅是公司,也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图文摘自网络,广州杨*元律师为您推荐,有任何关于法律上的问题,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一、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清算过程中公司存续,但股东、董事有下列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解散后,未清算即注销公司。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的目的,应当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然而在清算的过程中有些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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