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广告的特点及功能分析 |
释义 | 悬赏广告的特点: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支付约定报酬,行为人只要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注重最终结果,不关心具体过程。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具备对广告发布人的报酬请求权,合同成立,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有: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悬赏广告当中,更加注重最后的结果,而不看重具体的过程。因为在悬赏广告当中,明确约定了最后的结果。如果没有完成最后的结果的话,那么也是获得不了其约定的报酬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指定行为,都具备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悬赏人所约定的指定行为的话,那么行为人就具备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人。通常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行为人如果进行了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合同就会成立,同样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悬赏广告的特点是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和注重结果性。在悬赏广告中,广告发布人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以保证利益平衡;行为人不特定,只要完成指定行为即可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而广告发布人更注重最终结果,不关心具体过程。在《民法典》中,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具备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权,并承担违约责任。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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