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的。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 公诉 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 证据 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 罪名 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以上情况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补充证据在特殊情况可延迟一个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 公诉 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 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