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
释义 | 录音制作者在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录音制作者享有邻接权和署名权,可以许可他人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保护期为50年。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互联网传播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还需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能使用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录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和其他录制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上署名。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录音制作者的这种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录音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制品录制完成50年后,这种邻接权为届满。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互联网传播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除取得上述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制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然而,如果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仍需按规定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享有邻接权、署名权以及许可他人复制等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制品时,除了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还需要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十条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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