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要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严格执行“14+7+7”医学观察措施,即14天集中医学观察、7天集中健康管理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二、所有计划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低风险地区来(返)通人员, 须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返)通。三、 及时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最新信息,主动查看本人健康码状态,一旦发现健康码(苏康码)或行程码异常(转为黄色或红色),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配合做好健康管理。四、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及时到附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报告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就诊期间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