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