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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