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唐某某借给马某某的证据不足 |
释义 | 1、借贷双方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非借款合同的真实债权人。 一审中,马某某、证人陈某某均承认马某某向陈某某借的钱,并且陈某某和唐某某也承认钱是通过陈某某手中给的马某某。陈某某在一审中也承认当时没有告诉马某某钱是唐某某的,唐某某和马某某并不认识,事先不可能达成借款意思表示。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唐某某、马某某的表述均证实出借人的名字是唐某某自己添上去的。私自添加出借人是唐某某的个人意思,事先没有得到借款人的认可。并且,一审原告唐某某承认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向被告催讨,而是由证人陈新华催要过。并且,唐某某的出具的借条3万元格式和曾经被告一借陈某某11000元的借条格式相同。 2、借条缺乏真实性,借贷双方存在恶意虚构债务事实。 此案借款时间是2010年11月18日,在此之前王某某已经提起两次诉讼离婚,第一次是2010年5月份,当时经过双方家人及单位的协调王某某做出撤诉处理。第二次是2010年11月2日,2010年11月29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上诉人王某某在提出第二次离婚起诉期间,原审被告1又和原审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借款的事实,以达到讹诈的目的。借条上有担保人一项,然而,对于相互不认识的借贷双方,竟然没有让双方都认识的陈某某做担保,并且借款期间无利息,不合情理和法理。 3、借款来源不清。对于4万元的借款唐某某在一审中始终没有说出款项来源,也无取款凭条,又无转账凭证,来证明当时存在4万元现金的事实。 4、借款用途不清。在一审中,原告唐某某不知道被告一借款用途,也没有问被告一。陈某某是通过麻将馆的老板认识的马某某,在明知道马某某存在赌博恶习,并且在外借款很多,仍然答应借钱给马某某,存在明知或者是应该知道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马某某因赌博欠下许多债务,经常有人到家和单位讨债,以至于居委会、街坊邻居都知道此事,单位也因此和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马某某在第一次离婚的时候也承认自己因赌博而举债达95万。 5、借款去向不明。原告没有经营任何项目,也没有将款项交给其妻王某某,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马文华赌博欠钱较多,每次都是借高利贷偿还以前债务。 6、借条存在瑕疵,出借人签名的时间没有查清。一审原被告及证人均认可借条当时没有出借人的名字,属于后来添加,也就是说即便是这个借条丢掉,也有可能被他人捡到后索债,不在情理之中。并且原告和证人所说的出借人签名的时间相互矛盾。 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