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四川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四川省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六)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长沙或者户口不在长沙的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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