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4、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5、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特性如下: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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