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已经放弃还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则该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免除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不得损害其他的权益。 一、合同保全有什么作用 合同保全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损害自身利益时,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清偿的义务,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消灭。撤销全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恢复财产。 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撤销权规定有哪些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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