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如果没有人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和物证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是很难认定有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口头协议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条件也为有效的合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优点在于简单、快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条中“可以采用”,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表明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内容的载体,合同的有效性主要还是通过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另外,在法律对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如法律规定的必须采用要式的合同,若合同欠缺法定形式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但时候无法证明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一)杜绝口头承诺;,(二)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