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信用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和信用证转让人
释义
    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又称信用证开证人,信用证当事人之一。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交易中的买方。进口商在签订后,如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就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严格按贸易合同内容填写开证,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一致。见 信用证当事人 。 信用证开证人[L/C Opener) 又称信用证申请人。见 信用证申请人 。 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当事人之一。信用证上指定有权使用该证并享有权益的人。受益人只要在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就有权向开证行收取信用证项下之货款,享有开证行的保障。受益人一般为贸易合同中的出口商。见 信用证当事人 。 信用证转让人(Transferor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委托转证行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原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转让人一般是中间商或买方驻卖方国的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转让人需负担转让费用。转让人可要求转证行在转开信用证时减少金额及单价,缩短交单期,将有效期、最后装运日期提早及增加投保率。转让人有权在受让人提交单据时换上自己的及发票,以赚取差价。但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的转让,当第二受益人(受让者)不能履行交货、交单或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须履行承担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转让可以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见 信用证当事人 。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18: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