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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环境质量标准
释义
    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I类、II类、III类、IV类和V类5个水质类别,分别对应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限制要求;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I类、II类、III类和IV类4个水质类别,分别对应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限制要求;
    3、海洋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海洋功能区水质标准和海洋保护区水质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海洋水质量标准和限制要求;
    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各种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和排放途径都有详细的限制和要求。
    水环境检测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水体环境质量的指标和检测方法。以下是国家和行业对于水环境检测标准的主要规定:
    1、《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规定了水体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项目、限值等;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18):该标准是对GB 3838-2002的修订版,更新了一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和限值,更为严格;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该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指标和检测方法,包括致病微生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项目;
    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GB/T 5750-2006):该标准规定了水和废水的监测分析方法,包括水质监测、水处理过程控制、废水排放控制等;
    5、《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的标准和限值,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6、《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项目、限值等。
    综上所述,以上是水环境检测标准的一些主要规定,不同地区和行业还有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在进行水环境监测和评价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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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1: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