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案件60天抓不到人则不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我国另有规定的法律除外。 一般情况下的30日内,考虑了查封、扣押属于临时性控制措施的性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案件,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如一时难以查明当事人下落、有关证据无法短期获得等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是60天,并且延长期限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为行政行为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 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 行政效率就难以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