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