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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释义
    一、办理条件
    (一)基本设施。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加工设备。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四)人员。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内容,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州分厅(网址:http://wsbs.lianzhou.gov.cn)。同时,登录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科农局窗口。同时,登录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网址:)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市良江路3号(聚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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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