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包括: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等等。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