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汇算清缴所得税可采取如下方式做账:
 1、以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预缴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为应退税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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