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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条丢了有照片可以补充吗
释义
    债权人的欠条丢了,但照片如果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是可以的。但是照片的证明力相对原件、原物较弱,所以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其他的证据作为补充,或者尽量提供原件、原物。
    一、威胁恐吓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威胁恐吓取得证据当然无效。
    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哪些证据无效
    证据无效的情形。证据无效就不能证实所主张的事实。具体无效情形如下:1、证据与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3、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内容不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6、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打官司的复印件有效吗
    如果打官司的时候原件丢失了,只有复印件的话,双方对该复印件内容都没有异议,或者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话,法院会予以采信。但是,如果该复印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证明力薄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又不能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话,法院对该复印件是不予采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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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