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定密责任人通常是 |
释义 | 法定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 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的两类人员,即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负责定密工作的人员。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一般来说,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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