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在军事管理区扰乱其正常秩序,情节严重使得军事管理区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军事管理区是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功能、安全保密和服务效率的要求而划定的,国家对这特定的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该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不但违反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同时也干扰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 一、聚众斗殴犯罪中双方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多人聚众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打架斗殴的行为,就简单地将参与打架斗殴的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应当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一定相同,也并不一定构成同样的犯罪。 1、对比分析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异同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多异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包括,一是行为特点上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二是定罪处罚的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是相互斗殴的普通群众,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三是犯罪形态不同。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成立犯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着重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 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1条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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